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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5條

省市稅務機關之稅務監察人員,均由本部洽商法務部調查局代考代訓或遴 薦派用,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送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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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