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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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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4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編制如左: 一、臺灣省財政廳稅務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內勤監察人 員五人、外勤監察人員二十八人。外勤監察人員配置省屬十九縣市稅 捐稽徵處,為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 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一人。 三、台北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九人。 五、高雄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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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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