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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7條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 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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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條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建:一申請書。二設…第8條經核准籌建加氣站者,應自核准籌建之次日起二年內完成籌建,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第9條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經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後,逾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者,撤銷其加氣站經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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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