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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 第6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6條
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籌建: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地籍圖謄本。 三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並應檢附 公司執照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六 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氣站平面配置圖,包括加氣站儲氣槽、過壓釋放管 、壓縮機、加氣機及相關安全距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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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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