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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第 二 章 用地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氣站)設置加氣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應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堰、壩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加氣站面臨之道路寬度、臨街面寬或土地總面積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加氣站基地與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距離之計算,為加氣站地界至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共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門)之距離。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已另訂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 使用第一項規定以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氣站者,其申請基地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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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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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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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