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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15條

申請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籌建: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地籍圖謄本。 三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設置加油站者,檢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並應檢附 公司執照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 經開業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 六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同時申請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對前二項申請案件,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 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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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