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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11條

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 審查,經同意認定者,得對該申請用地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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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