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25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5條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 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