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32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查驗加油站設備情況、自行安全檢查紀錄、油品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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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