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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9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依加油站營運設備自行安全檢查表自行實施加油站設施每日、每月及每半年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前項之安全檢查紀錄,應與實際相符,且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項安全檢查項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檢查有缺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應於期限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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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