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 第2條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助產士業務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傳單、海 報、招牌、牌坊、戲院幻燈或其他傳播工具為宣傳方法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