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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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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助產士業務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傳單、海 報、招牌、牌坊、戲院幻燈或其他傳播工具為宣傳方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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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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