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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 第3條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第3條
助產士業務廣告內容以左列為限: 一、助產所或應聘之醫療院、所之名稱、助產士姓名、證書及執照字號、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執業時間。 三、本法
第十八條
規定之業務。 四、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執業處所之年、月、日。 五、助產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 六、助產所開業、停業、歇業或復業之年、月、日。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散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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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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