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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助產士業務廣告之許可,應由登載或散布廣告之助產士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連同廣告內容二份或樣本二份 (直轄市一份) ,送 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於三日內審查,與規定 相符後,核發廣告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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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