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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動力漁船,指經營漁業,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漁筏及總噸位未滿一百之船舶、舢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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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