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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6條

漁業署收到區漁會所轉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漁業署應依第七條第九條所定基準核發補助款,撥由收件區漁會轉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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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