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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7條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其全年保險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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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