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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6條

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登記。 二、體格檢查 (以下簡稱體檢)。 三、點收。 四、戶籍遷人。 五、建立資料。 六、轉陳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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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