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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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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64條
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 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醫院治療。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公立醫院住院治療者,其治療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 行期間,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治安機關核准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不算 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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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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