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66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66條
第 九 章 衛生與醫療
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期間,違反保外就醫有關規定者,撤銷其保外就醫 ,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衛生與醫療」的其他條文
第62條
感訓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通風、照明,並注意內務之整潔與飲食環境衛生,經常舉行環境內務清潔檢…
第63條
對受感訓處分人,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並得實施預防接種及其他預防傳染病之必要措施。
第64條
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
第65條
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期間,原感訓處所應與受感訓處分人及其家屬或具保人保持連繫,必要時得派員察…
第67條
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痊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具保人應將其送回感訓處所。
← 第65條
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