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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國外動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港區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準則規定之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國外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港區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貨單。 三、貨品進口報單。 四、切結書,及進儲使用計畫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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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