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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 第4條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國外動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港區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
第三項所定準則規定之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國外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港區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貨單。 三、貨品進口報單。 四、切結書,及進儲使用計畫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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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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