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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國外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者,始得進儲自由港區;不合格者,動物應施檢疫物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植物檢疫物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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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