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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 第5條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得免記載收貨人;該文件及植物檢疫證明書所載到達地為第三國家、地區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於檢疫完成後影印留存,正本發還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其有再輸往課稅區之需求,應依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及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完成檢疫程序及報關,始得進入課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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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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