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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動物防疫人員依本條例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職務證明文件;其證明文件由各級主管機關製發之。 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於港、站執行檢疫時,應著制服;其制服、制帽及證章之款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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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