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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3條

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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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