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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 第6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條
附件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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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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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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