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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件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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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適用之動物及物品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致死、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第3條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第4條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百即…第5條物品評價額以原購置價格按每年(含當年)折舊百分之十計算。評價委員並得視該物品堪用情形增減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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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