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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5條

物品評價額以原購置價格按每年(含當年)折舊百分之十計算。評價委員並得視該物品堪用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五。 飼料以原購置價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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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