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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第38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38條
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八條
至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六條
與
第二十七條
所定事項及
第十二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採樣事項發生於檢疫中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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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與檢疫」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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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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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
第38-3條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
第39條
輸出入、過境、轉口之應施檢疫物,其申請檢疫、動物檢疫證明書之核發、密閉式貨櫃運送、旅客或服務…
← 第37條
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第3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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