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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緊急處置必要時,得令轄區內之動物防疫人員,逕依前條規定處理後,再行陳報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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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