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第27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或屍體,認為防疫上有鑑定病因之必要時,得令動物防疫人員剖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