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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20條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0條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負責人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製造業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法人、機關(構)或學校者,檢附其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負責人或地址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業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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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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