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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5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賦形劑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賦形劑變更足以影響動物用藥品特性者,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將動物用藥品送驗並附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各二份、安全性之資料、效力試驗資料及安定性試驗資料。 二、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輸入動物用藥品,並應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許可製造及自由銷售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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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