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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0條

第 五 章 附則
依本準則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應附繳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文件屬國外主管機關出具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出具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但國外主管機關設有公開資訊網站可查詢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免經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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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動物用消毒藥品及動物用一般藥品,其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使用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屬…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1條依本準則規定檢附之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應由該國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但生…第32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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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