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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指未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動物用藥品…第5條下列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一、本法第十二條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所為之檢驗包括下列事項:一、動物用藥品有無經核准、與原核准是否相符及有無…第3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指未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動物用藥品…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檢驗或查驗動物用藥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審議之。第5條下列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一、本法第十二條所…第6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分裝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者,應填具分裝申請書二份,並檢附下…第7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輸出動物用藥品者,應按其品名逐批填具輸出動物用藥品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第8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價,指批發價格。第9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改製動物用劣藥者,製造廠商應於改製七日前通知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第10條經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廢止有關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其動物用藥品及其已在市面待…第11條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經註銷者,其動物用藥品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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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