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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改製動物用劣藥者,製造廠商應於改製七日前通知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改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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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