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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六條所為之檢驗包括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藥品有無經核准、與原核准是否相符及有無黏貼合格封緘之檢查。 二、動物用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之化驗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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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