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第28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