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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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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二條之二
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核准事項記載。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五條
所為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三、未依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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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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