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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動物醫事助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認證業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發給合格證書,並完成登錄及領得識別證,始得於獸醫診療機構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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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