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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6條

動物醫事助理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應完成繼續教育達十五小時以上。 動物醫事助理不得租、借合格證書予他人使用。違反者,認證機構得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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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