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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9條

動物醫事助理應於獸醫診療機構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且不得逾越獸醫師指導內容。違反者,認證機構得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前項協助執行獸醫師之業務項目如附表。 動物醫事助理執行前項業務時,應隨身配帶識別證。 認證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終止動物醫事助理之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者,應一併註銷其登錄及原領之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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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