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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第24-3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工作規則」的其他條文

第38條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第39條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第40條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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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