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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 第65條
勞動基準法 第65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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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技術生」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
第66條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
第68條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第69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
← 第64條
看 勞動基準法 全文
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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