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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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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68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技術生」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
第65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
第66條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
第69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
← 第67條
看 勞動基準法 全文
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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