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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事前完成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之登錄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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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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