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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 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二、封存物件名稱。 三、封存日期。 四、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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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