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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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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