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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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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