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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5條

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二、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三、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四、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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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