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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 第8條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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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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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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