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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7條

有立即發生中毒、缺氧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於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之儲槽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未供給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 二、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或丁類物質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時,未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及流量之計測裝置及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三、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及丁類物質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未設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未設卸放製品之裝置、未設冷卻用水之裝置,或未供輸惰性氣體。 四、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或丁類物質時,未設洩漏時能立即警報之器具及除卻危害必要藥劑容器之設施。 五、在人孔、下水道、溝渠、污(蓄)水池、坑道、隧道、水井、集水(液)井、沈箱、儲槽、反應器、蒸餾塔、生(消)化槽、穀倉、船艙、逆打工法之地下層、筏基坑、溫泉業之硫磺儲水桶及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一)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硫化氫濃度超過十 PPM 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三十五PPM時,未確實配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及安全索。 (二)未確實配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時,未置備通風設備予以適當換氣,或未置備空氣中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濃度之測定儀器,並未隨時測定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硫化氫濃度在十PPM以下及一氧化碳濃度在三十五 PPM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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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